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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冈县司法局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相关事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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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落实*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县关于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及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青冈县疫情防控的有关要求,青冈县司法局特对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行*复议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青疫指函〔〕1号》文件精神,年1月12日后县委县*府要求实行分散办公,县司法局行*复议办公室不再当面受理行*复议申请,申请人可选择通过电话、邮寄、电子邮箱等渠道提交,最大限度地减少交叉感染风险。

二、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处于隔离、诊治期间,或参加疫情防治工作,或受疫区交通关停等情况影响,无法及时提交行*复议申请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因前述原因不能参加行*复议的,或者因采取疫情防控应对措施导致行*复议审理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依法中止行*复议。

三、疫情防控期间,对已经立案的行*复议案件,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电子邮箱等渠道查询案件办理情况,符合依法办理中止或延期条件的,工作人员将提前通知当事各方,请当事各方理解并予以配合。

四、如有其他不明事项,请电话联系县司法局行*复议办公室,工作人员将予以解答。疫情防控期间的相关措施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联系人:

丛树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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