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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博罗县旧村庄更新改造操作指引征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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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1日,惠州市博罗县自然资源局公开征求征求《博罗县旧村庄更新改造操作指引》。

博罗县旧村庄更新改造操作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旧村庄改造活动,促进城乡建设协调发展,优化城乡生态环境,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96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3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委托“三旧”改造涉及土地征收审批职权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国土资三旧发〔〕1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71号)、《惠州市“三旧”改造用地协议出让缴交土地出让金办法》(惠府办〔〕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县域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旧村庄改造与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旧村庄改造坚持规划先行、稳步推进、严格管理、依法有序建设、市场化运作、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的改造意愿。

第四条本县“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县的旧村庄改造工作,本县“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督促检查以及改造计划编制、主体资格认定、业务培训指导、资料备案管理等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组织编制或者修编博罗县旧村庄更新改造专项规划、改造项目单元规划,经充分征求意见后公布施行。同时应于每年度2月底前编制完成并公布当年度的改造实施计划。

第五条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旧村庄改造用地涉及完善建设用地手续、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手续、完善土地征收手续、“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下简称“三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供地手续和登记发证等工作业务指导办理。

第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旧村庄改造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环节的业务管理和监督指导。

第七条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对旧村庄改造涉及的投资改造计划、立项和有关产业政策出具意见。

第八条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负责全程监督旧村庄改造的实施,对开展旧村庄改造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出现的偏差,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县农林、水利、税务、地税、金融、社保、公安、民政、教育、财政、法制、司法、信访、环境生态、综合执法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认真做好配合服务工作,共同推进旧村庄改造的顺利实施。

第十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旧村庄改造工作。具体负责核实拟改造项目的土地、地上建(构)筑物有关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的有关调查情况、方案的公示和表决结果等进行核实、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旧村庄改造的拆迁、补偿、搬迁、安置等的组织实施,并按照规划建设程序的要求,全面实施项目改造。

第二章改造条件与改造实施主体

第十一条申请旧村庄改造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二)改造地块上盖建筑物基底面积占入库单元地块面积比例须达到30%以上(指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及用于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入库单元地块面积的比例);

(三)拟改造地块已完成地籍调查,土地权属清晰,权属界线准确,地类用途明确;无论拟改造用地在办理用地报批前是否具有合法权属来源,均应在动工建设前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四)拟改造地块已在年12月31日前建设使用,经过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认,且在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为建设用地;实地在年12月31日前已建设使用且符合上盖物占地比例要求,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或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确定为非建设用地,不涉及复垦且确需改造建设的,落实建设用地规模后可纳入标图建库范围实施改造。

第十二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旧村庄改造用地范围: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的;

(二)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

(三)权属有争议的;

(四)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它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五)其他不纳入旧村庄改造范围的情形。

第十三条旧村庄改造的实施方式、申报主体和实施主体,按以下四种方式确定: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的申报主体和改造实施主体。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市场主体合作改造。先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的申报主体,然后通过公开招标或者邀标方式选定合作方。确定合作企业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选定的合作企业共同作为改造实施主体。

(三)市场主体改造。先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的申报主体,然后通过公开招标或者邀标方式选定自主改造投资企业。确定自主改造投资企业后,由该自主改造投资企业单独作为改造实施主体。

(四)政府组织改造。因城乡规划调整、公共利益需要、棚户区改造或者成片连片改造等原因需要,可以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改造。政府在依法办理征地手续和进行相关补偿后,作为项目实施主体组织改造。

第十四条旧村庄改造用地涉及完善建设用地手续、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手续、完善土地征收手续、“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下简称“三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按照“三旧”改造有关政策办理。

第十五条旧村庄改造涉及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惠州市“三旧”改造用地协议出让缴交土地出让金办法》(惠府办[]36号)规定的标准缴交土地出让金。

第三章前期工作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组织实施旧村庄改造前,必须先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旧村庄改造项目启动与否进行表决(村民委员会为申报实施主体的项目可以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村民小组为申报实施主体的项目应当由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户代表会议进行表决),经2/3(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者户的代表同意签名才可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组织实施旧村庄改造应按规定先行完成旧村庄改造的相关前期工作。

前期工作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拟改造旧村庄的基础数据调查,包括项目用地、地上建(构)筑物和其它附着物数量、类型、结构、权属人等基本情况的摸底调查;

(二)村民改造意愿情况调查;

(三)标图测绘,申办土地房屋确权登记、“三旧”改造项目标图建库手续等;

(四)协助拟定《旧村庄改造实施方案》(含《旧村庄改造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人民政府审批;

(五)制作改造规划与概念设计效果图、模型沙盘等;

(六)配合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开展旧村庄改造方案及其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解释、答疑,以及开展群众思想动员等工作;

(七)协助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拟定旧村庄改造招标公告及其招标文件(附合作改造合同),并配合做好招标改造实施主体的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拟改造项目用地情况和改造意愿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土地情况。包括权属人、土地范围、面积、性质、用途等;

(二)地上建设情况。包括建筑物坐落、权属人、居住人数、现状用途、报建情况、产权登记情况,基底面积、结构层数、建筑面积、建成与登记时间,房屋与其它附着物类型及其数量等;

(三)地上建筑物类型及其使用情况。包括经营性房屋、工业厂房、住宅房屋、住改商或住改工或工改商、办公用房、公益性用房和集体产权房等;

(四)村内人员结构状况。包括本村(组)村民人数和户数、外来常住户人数和户数、空挂户人数和户数、租赁住户人数和户数、经营户数等。

(五)同意申请改造的村民户数、人数、改造条件和补偿安置要求等。

(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十九条前期工作原则上由拟实施改造的旧村庄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引入前期工作服务单位负责完成(镇街可以分批次招标,每批次可选取2-3个村组进行)。改造条件较为成熟的,也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负责完成。

引入的前期工作服务单位负责开展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所规定的旧村庄改造前期工作。引入的前期工作服务单位应当通过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三资”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标选取。

前期工作服务单位可以参加农村“三资”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选取旧村庄改造实施主体的公开招标或者邀标,但不具有优先权。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引入旧村庄改造前期工作服务单位的,应当先拟定引进企业开展旧村庄改造前期工作的意向方案,制定《引入前期工作服务单位需求书》招标文件,然后组织村民进行表决(村民委员会为申报实施主体的项目可以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村民小组为申报实施主体的项目应当由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户代表会议进行表决)。经2/3(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者户的代表同意签名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表决的真实性、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核确认后,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镇(街道)农村“三资”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标,招取前期工作服务单位。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引入前期工作合作单位,应当通过本镇(街道)农村“三资”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标,招取前期工作合作单位。

第二十一条前期工作服务单位的招投标完成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中标的旧村庄改造前期工作服务单位签订《旧村庄改造前期服务协议书》,就旧村庄改造前期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合作期限、垫付和投入的资金数额、利息和投资回报计算、还款方式、保密责任、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具体约定。

前期工作服务单位垫付和投入的资金、利息及投资回报等费用,应当在公开招取改造实施主体的招标公告发布前结算清楚,并在招标文件及旧村庄改造合作合同中明确由中标的改造实施主体负责承担。

第二十二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辖区内拟改造旧村庄项目引入前期工作服务单位情况、已签订的《旧村庄改造前期服务协议书》以及对相关材料的审核确认情况进行造册登记、立卷归档,并在协议书签订后15日内报送县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登记。

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与前期工作服务单位直接签订正式的《旧村庄改造合作合同》或者框架协议等,除在招标公告中写明应当提交的前期合作履约保证金外,不得向前期工作服务单位收取其他的合作保证金、诚意金等。

第二十三条拟改造旧村庄项目的基础数据采集工作完成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采集的基础数据在本村(组)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不少于5日,然后通过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呈报县三旧办审核同意后,在县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据经县三旧办审核同意并公布的基础数据成果,组织拟定《旧村庄改造实施方案》(附《旧村庄改造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以及旧村庄改造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附《旧村庄改造合作合同》)。

第二十四条旧村庄改造合作项目的实施方案中必须包括返回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可分得物业的分配比例、方位、交付使用时间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得物业的价值应当不得低于改造项目用地经批准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时的市场评估价值的60%(按评估底价进行交易后成交的价格确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合作改造项目分配物业的用途不同,采取以下方式分别进行处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得的物业中属于商业物业或工业物业的,必须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进行产权登记,纳入农村“三资”范畴进行经营管理。

未经本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户代表会议讨论表决2/3(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和签名确认,并通过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呈报县农村“三资”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不得任意处置。

(二)属于住宅物业(含相配套的地下停车位)的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旧村庄改造实施方案》中明确分给村民的具体分配方案,按户分配给村民居住使用,房屋产权归分得的村民所有。

(三)在确保本村村民人均建筑面积达到不低于25平方米住房保障的情况下,如果村民不需要分配所得住宅物业(含相配套的地下停车位)的,经本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户代表会议讨论表决2/3(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和签名确认,可以由合作企业协商回购。回购价格应当以同一县域、同一类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为基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本款所述的工业或商业物业,是指规划报建和产权登记为工业或者商业用途,可以获得长期永久性收益的工业或者商业经营性用房,包括工业厂房及其办公等配套用房、商铺或者其它具有商业用途功能的非住宅房屋。住宅物业是指符合居住使用功能条件、规划报建和产权登记为住宅的房屋。

第二十五条旧村庄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公平、公正、合理,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对全体建(构)筑物、附着物权属人的补偿安置方式和补偿标准,安置房建成交付使用期限,过渡期解决方法;

(二)对原有集体厂房建筑物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如集体厂房上存在其它权益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与相关权益人进行协商,确定产权归属及相应补偿标准;

(三)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及地上青苗、附着物的补偿方式和标准;

(四)对历史建筑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措施;

(五)搬迁费用和临时安置补偿标准、签约奖励或补助标准;

(六)其他经村民会议表决确定给予的补偿。

第二十六条旧村庄改造的一般工作流程:

对项目用地情况、改造意愿等进行调查后,应当在本村(组)村务公开栏张贴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并将公示过程、公示结果记录(拍照)存档。

在公示期内,相关权利人对有关事项有异议的,可向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提出,也可以直接向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异议。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项目用地情况、改造意愿、公示情况、表决情况等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公示和表决的真实性、程序合法性出具审核确认文件后,提交博罗县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办理改造项目标图入库手续。

(三)项目用地情况、改造意愿等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旧村庄拟改造项目的基础数据公示后,通过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呈报县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公布。

(四)旧村庄拟改造项目的基础数据经县三旧办同意并公布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向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并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组织编制《旧村庄改造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附《旧村庄改造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及旧村庄改造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附《旧村庄改造合作合同》)。实施方案和合作合同中应当包括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概念设计与建设方案、物业分配方案(此项适用于合作改造)、组织实施期限等。对于地上建(构)筑物和附着物的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应当经全体建(构)筑物和附着物的权属人2/3(三分之二)同意并签名确认。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旧村庄改造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附《旧村庄改造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及旧村庄改造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附《旧村庄改造合作合同》)在本村村务公开栏张贴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不少于5日,并将公示过程、征求意见结果记录(拍照)存档。

在公开征求意见期内,如对《旧村庄改造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附《旧村庄改造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及旧村庄改造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附《旧村庄改造合作合同》)有异议或意见的,可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意见或建议。

(六)公开征求意见期满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旧村庄改造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及旧村庄改造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完善,编制正式的《旧村庄改造实施方案》及旧村庄改造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七)正式的《旧村庄改造实施方案》及旧村庄改造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旧村庄改造实施方案》及旧村庄改造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公示情况和村民改造意愿情况等报送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公示和表决的真实性、程序合法性以及方案文件的合规性、可行性等出具审核确认意见后,报博罗县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三旧办分别转送县自然资源、发改、司法等部门进行审核,然后再呈报本县“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审批。

(八)《旧村庄改造实施方案》及旧村庄改造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经本县“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县三旧办拟定《会议纪要》并出具书面的审查确认文件,通知报送方案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确认文件通知后,由其作为委托主体,将有关交易条件、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博罗县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审查确认文件和招标委托书,提交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博罗分中心委托旧村庄改造项目所在镇(街道办事处)农村“三资”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以公开招标(交易)的方式选择市场主体合作实施改造。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旧村庄改造项目经本县“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审批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先行完善历史用地手续,依法申请批准将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方可组织实施改造。

第二十八条采取合作方式进行改造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委托主体,通过本县所在镇或街道办事处农村“三资”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以公开招标(交易)的方式选择市场主体合作实施改造。

公开招标(交易)采用评标的方式进行。由县三旧办牵头并派代表1人担任组长,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1人,县三旧办从本市范围内的招标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房地产开发建设和工程设计类专家各1至2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推选本村代表3人、邀请本市范围内的法律专家或者律师1人组成9人或9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评标组,按得分排名的先后确定第一、二、三名候选企业。

评标标准应当在开始招标前在本村(组)的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5日,并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评标结果必须当场予以公布,并立即在本村(组)的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不少于5日。

公开招标(交易)和评标过程应当邀请公证处派员到场进行公证。

第二十九条招标文件和投标(竞标)文件应当包括竞得方式、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改造实施方案、设计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物业分配方案、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十条招标文件禁止设置倾向性、限制性的条件,并预留足够的时间,以利于有意向的企业充分参与竞争。发布招标(交易)公告日期距投标截止日期不得少于60日。如首次招标(交易)未成功的,则第二次发布招标(交易)公告日期距投标截止日期不得少于30日。

第三十一条参与旧村庄改造的市场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开发建设资质、企业信用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等方面的能力,并对企业的综合实力、规划设计方案、过往业绩、实操经验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择优选择合作企业。

具体需符合的资格条件为: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资质证书为准);

(三)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万元人民币(以验资报告为准);

(四)企业总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具有与项目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及融资能力,企业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额的30%;

(五)具备房地产开发经验,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20万平方米以上且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并且近3年内在惠州市范围内不得存在欠缴地价款、烂尾工程、问题楼盘、税务处罚等违法违规或不良信用记录;

(六)企业参与竞标旧村庄改造项目应按相关规定缴纳相应额度保证金(企业联合体视作一个企业);

(七)合作企业允许为企业联合体,但联合体中的牵头单位必须是同时具备本条所规定全部资格条件的企业;

(八)其他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需要设置的条件。

第三十二条经公开招标(交易)确定第一、二、三名候选企业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10日内按相应程序进行表决,确定正式的合作企业。

属于村委会的旧改项目可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属于村民小组的旧改项目应当组织召开全体村民会议或者村民户代表会议进行表决,如果候选企业只有一家,则直接确定其为合作企业;如果候选企业超过一家以上,则由村民户代表会议进行投票表决,选取票数最高的企业确定为合作企业。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户代表会议确定合作企业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确定的合作企业名称、企业基本情况及其招标的各项出初步方案等,在本村(组)村务公开栏全文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无异议或者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其签发《旧村庄合作改造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改造实施主体确定后,改造实施主体应当在收到《旧村庄合作改造中标通知书》后的10日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旧村庄改造合作合同》,明确由合作改造范围、合作期限、双方权利义务、投(融)资方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土地整理、开发建设、规划设计、物业分配、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的权责要求。

实施主体应当按照“三旧”改造项目实施程序的规定及《旧村庄改造合作合同》的约定,开展旧村庄改造实施工作。主要包括:

(一)与全体建(构)筑物、附着物权属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约定支付补偿安置款和过渡费等。拆迁补偿工作一般应当在合作合同签订后1年内完成;

(二)在全部补偿安置款支付完毕后,对项目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实施拆迁,并在完成拆除和土地清表后,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三)项目范围内需拆除的所有建(构)筑物、附着物等权益处置完毕后,项目实施主体方可按规定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供地,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手续,在依法依规缴交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依法确权登记,成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

(四)项目实施主体申办各项规划设计、审批、施工报建等手续,组织实施开工建设;

(五)项目建成后,项目实施主体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按合同约定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付相应的物业并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旧改合同的履约保障

第三十四条旧村庄改造项目实施期间,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门成立旧村庄改造项目建设监管小组,负责对《旧村庄改造合作合同》签订与履行的全过程进行监管、检查,每月将检查结果定期公示,并及时向全体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检查结果情况。

第三十五条市场实施主体向县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和向县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博罗县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的审核确认文件和《旧村庄改造合作合同》(含补充协议),以及经双方签名盖章确认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博罗县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市场实施主体签订的《旧村庄改造合作合同》和补充协议等有关资料报不动产权登记部门备案,并加强与不动产权登记部门的对接协调,以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同权益能够如约得到实现。

第三十七条改造实施主体应当在土地出让《成交确认书》签发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合作改造项目投资总额的20%提交合作改造履约保证金,由改造实施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项目所在地镇(街道)承担“三资”监管工作职责的机构三方共同监管,以保障《旧村庄改造合作合同》能够全面、顺利地履行。

第三十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三资”监管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分配物业的建筑工程实际完成时间、进度和合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申请,经现场查看核实后,按如下方式分期分批退回合作改造履约保证金给改造实施主体。

(一)改造项目中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物业占用的土地独立分割、工程独立建设的,履约保证金退回的时间与比例为:

1.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成封顶后30日内,退回履约保证金总额的60%;

2.建设项目经综合验收合格,办妥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可分配建筑物业的整体移交手续实际交付使用后30日内,退回履约保证金总额的30%;

3.建设项目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办妥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可分配建筑物业的分户房地产权证手续后30日内,退回履约保证金总额的5%;

4.余款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后30日内,一次性退回。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分配的物业与市场改造实施主体的物业连成一体的,退回履约保证金的时间与比例为:

1.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成封顶后30日内,退回履约保证金总额的60%;

办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建筑物业的整体移交手续、实际交付使用并且办妥上述分配物业的分户不动产权证手续后30日内,退回履约保证金总额的35%;

3.余款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后30日内,一次性退回。

第六章旧村庄改造的监管

第三十九条凡已申报入库的旧村庄改造项目,原则上须在申报入库备案后2年内启动基础数据采集工作,并向县三旧办申请实施改造。逾期未申请实施改造的,博罗县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可以报原批准机关调整出“三旧”改造地块监管数据库,并调整出“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

第四十条中标企业(含联合体)应当在取得改造实施主体资格之日起1年内完成与全体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权属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逾期不能完成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工作的,博罗县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可以报原批准机关撤销该项目的“三旧”改造相关优惠政策,并将该旧村庄改造项目调整出当年度的“三旧”改造计划和“三旧”改造实施方案项目库,延后3年方可允许重新启动实施。

第四十一条旧村庄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应当在改造实施方案正式获批之日起的30日内,与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签订《旧村庄改造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监管协议的具体内容按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三旧”改造项目实施监管协议》指导性范本的规定执行。未签订监管协议的,不予办理供地手续。

第四十二条应分配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物业在未分配及办理登记、交付前,该旧村庄改造项目及相关物业不得整体或部分转让、抵押和出租。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旧村庄改造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整改或者纠正。拒不整改或者纠正,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法定程序申报并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户代表会议讨论表决、签名确认及公示,擅自制定旧村庄改造方案,与企业签订《旧村庄改造合作合同》(或协议)的;

(二)未经委托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公开招标/挂牌,私自决定合作企业或者先行与企业签订《旧村庄改造合作合同》(或协议)的;

(三)欺瞒群众或与合作企业串通,在原方案或合同(协议)约定的基础上私自提高容积率,或者合同(协议)约定合作企业可以自行申请提高容积率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放弃享有新增加物业再分配的权利,损害群众或者集体利益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市场实施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将其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凡本县的政府财政性资金工程项目、公益性工程项目和其它村企合作项目,限制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企业参加投标报名的资格:

(一)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群众利益的;

(二)严重违约,致使《旧村庄改造合作合同》或工程施工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权益不能实现的;

(三)无发生不可抗力的法定事由而中途停止工程建设,致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同权益不能按期实现且超过合同履行期六个月以上的;

(四)私自转让、转包、抵押、抵偿或者出售改造项目权益,致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同权益可能受损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失信行为。

第四十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责令限期纠正,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或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多数原权利人同意改造,少数原权利人不同意改造的“三旧”改造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处理改造争议。对由市场主体实施且已批准改造方案的全面改造项目,特别是原有建筑物存在不符合安全生产、城乡规划、生态环保、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要求或妨害公共卫生、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公共交通等情况的,若原权利人对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符合以下分类情形的,原权利人均可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裁决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合理性,并要求限期搬迁:

(一)土地或地上建筑物为多个权利人按份共有的,占份额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按份共有人已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不少于三分之二且占总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权利人已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三)拆除范围内用地包含多个地块的,符合上述规定的地块总用地面积应当不少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80%;

(四)属于旧村庄改造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村民或户代表已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裁决前,应当先进行调解,对政府裁决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裁决的,由作出裁决的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裁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变更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留的集体建设用地实施改造,依照本操作指引执行。

本县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旧厂房实施改造,参照本操作指引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操作指引未明确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操作指引自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以前规定与本操作指引不一致的,按本操作指引执行。

第五十条本操作指引由博罗县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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